【規劃建設】 修路需同步設計燃氣管網管位
新頒布的《條例》是對原有的《濟南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廢舊立新,增加了“規劃建設”方面的內容。《條例》規定,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需要建設燃氣設施但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同時,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集中監控】 用戶端裝探頭,以監測是否有燃氣泄露
為保障商貿、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住宅安全使用燃氣,《條例》中表示,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相關負責人介紹,此類設施在用戶端有探頭,通過有線或無線裝置傳輸到建設單位所設置的集中監控中心,以監測是否有燃氣泄漏等安全問題出現。該條款具有強制約束力,未達到要求的建筑,燃氣設施不可投入使用。
【安全檢查】 居民燃氣設施每兩年至少免費安檢1次
《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用戶的燃氣設施負有定期免費安全檢查的義務。由于燃氣用戶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安全意識,常因設施老化陳舊、更新不及時、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及其零配件等原因,造成用氣隱患甚至發生安全事故。根據《條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2年至少為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單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誰來監管】 首次明確區政府監管職責
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還首次明確了區人民政府的職責。隨著城市規模和燃氣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僅靠個別部門管理和企業自律,無法做到無縫監管。“《條例》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納入監管主體,與相關部門、社會組織等一同,形成社會化管理網絡,從而逐漸消除燃氣監管死角。”
【經營許可】 燃氣經營企業無許可證,最高罰款50萬元
《條例》還對相應法律責任作出了界定,尤其關注燃氣經營活動資質等問題,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否則最高可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