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專項治理工作
隨著時間的推移,城市管道老化問題日益凸顯。北京市、江蘇省揚州市等地加快項目審批,加強技術標準支撐,積極應對這一問題。
北京市以項目匯編形式統籌制定管線年度更新改造消隱計劃,明確列入項目匯編的“原管徑原路由”消隱項目,無需核發施工許可證,大幅縮短了項目審批時間,提高了審批效率。
揚州市注重工作調度和跟蹤督導。實行每月工作調度和現場督查,以市城市地下管網和燃氣安全專委會名義,書面對存在問題和進展滯后地區進行通報。每半年開展一次市縣兩級交叉互查,互促共進。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積極推行新技術、新工藝。通過采用環壓技術連接的薄壁不銹鋼管材,替代采用常規焊接、絲接連接工藝的普通碳鋼管材,解決老化燃氣管線改造工程量大、入戶改造施工時間長等問題,有效避免了對居民戶內原有設施和裝修的破壞,提升安裝效率。
燃氣安全關乎千家萬戶。陜西、遼寧兩省著力推動城市燃氣管道“帶病運行”專項治理工作,有力保障燃氣管道安全運行。
陜西省建立健全全省城市燃氣管道“帶病運行”專項治理及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調度推進機制,實行“周調度、月通報、季總結、年考核”;建立燃氣底數清單、隱患清單、整治清單、驗收清單,縣、區逐環節抓好落實。
遼寧省建立領導包保制度,省紀委監委將燃氣管網“帶病運行”專項治理確定為上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重點整治的5個問題之一,主要領導親自包保推動整治,成立工作專班,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分析形勢、明確任務。
提升監督管理水平
山東省、廣東省潮州市等地加強燃氣市場治理和監管,推進燃氣經營企業整合,將隱患消除于萌芽狀態。
山東省制定方案,將不符合標準規范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管道燃氣和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納入整合范圍,著力解決“小、散、弱”燃氣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投入不足問題。青島市綜合運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提升、科技監管等舉措,全面推進液化氣企業規范整合。編制燃氣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優化燃氣廠站管網布局,將全市液化氣灌裝站總量控制在27座。
潮州市圍繞“全市一張管網、多路氣源互補、同網同質同價”的目標,編制出臺城鎮燃氣專項規劃,開展燃氣經營企業綜合改革試點,利用特許經營績效評價、燃氣經營許可和日常監管等政策工具,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國企主導、市場機制作用,實現管道燃氣市場“一張網”統一運營。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營、統一管理,嚴格規范燃氣生產、充裝、輸配、銷售、使用等各環節管理,全面壓實燃氣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嚴的機制、嚴的監管、嚴的措施保障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聚焦破解“用氣貴”問題,加強與上游氣源企業的洽談合作,爭取簽訂更多長輸管道天然氣供應協議,努力從氣源供應、管道輸送等源頭環節降低氣價,讓廣大企業和群眾盡快用上安全、優質、平價天然氣。
四川省自貢市、寧夏回族自治區,堅持更新改造和運行管理并重,暢通舉報獎勵渠道,推動法治化和規范化管理。
自貢市聘請有資質的企業對項目建設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進行全過程跟蹤服務,對改造施工各工序、各環節進行全方位跟蹤管理,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定期通報,確保項目建設達到國家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為避免改造的管網前治后亂、治管脫節,堅持改造和運行管理并重,邊改造邊落實運行管理責任單位,確保老舊管網“不但改好,更要管好”。
寧夏回族自治區暢通舉報獎勵渠道,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撥打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通過信函、網絡、來訪等多種方式,向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反映燃氣經營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制定《自治區燃氣經營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將燃氣管道存在安全隱患、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壞等燃氣設施保護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由監管部門核實后,按照一般隱患、重大隱患及違法行為分級予以獎勵。
規范市場價格秩序
供水、供氣、供暖、燃氣等行業作為公用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規范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相關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尤為重要。
河北省進一步規范供水供氣供暖行業收費行為,加強企業自律。明確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項目實行清單制管理,嚴禁在清單外收取其他費用。省價格、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府定價收費項目清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自行制定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收費清單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和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加強收費行為監管,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企業收取的專項建設費用要于2025年年底前全面取消。
吉林省建立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推進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建設。根據能源價格波動情況,有6個市縣調漲了居民價格,有14個市縣調漲了非居民價格,有效疏導價格矛盾。在吉林市,根據上游天然氣價格政策變動情況及全市天然氣市場供需實際,對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季節性差價管理,即分為:冬季價格和夏季價格。冬季價格執行時間原則上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夏季價格執行時間原則上自4月1日至10月31日。當周期內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上一年同期(冬季或夏季)水平5%時,啟動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