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十余年再修訂,與時俱進完善燃氣管理制度
2021年以來,經廣東省政府同意印發的《廣東省加快推進城市天然氣事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廣東省城鎮燃氣發展“十四五”規劃》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將燃氣事業擺在突出位置。
目前我省施行的《條例》修訂于2010年,先于國家條例出臺,迄今已逾10年時間。隨著廣東省乃至全國燃氣事業的不斷發展,《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管理的實際需要,同時也出現了與上位法存在重復和不一致的問題。根據《立法法》及《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要求,《條例》修訂勢在必行。
在管理實踐層面,現行《條例》與現實需求之間也存在差距。從燃氣經營企業來看,廣東省燃氣企業多而不強,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能力不足。各地市燃氣企業數量眾多,不同企業之間在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正規經營和安全管理法規制度執行等方面差距較大。
本次《條例》修訂,總結了原《條例》實施以來積累的經驗,結合上位法并參考外省市經驗,以解決原《條例》下燃氣管理職責不清晰、燃氣規劃建設不協調、燃氣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明確燃氣設施建設要求,奠定燃氣發展制度基礎
廣東經過40多年大規模城市建設,城市規模迅速擴大,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密度大、地下燃氣管線安全運行受制約影響因素多、部分燃氣場站隨城市擴張被納入中心區域等問題逐漸暴露。根據2014年至2016年廣東省集中開展地下管線普查成果,珠三角各城市已建成的地下管網密度已接近或超過40公里/平方公里,老城區密度更大,甚至超過80公里/平方公里。
對此,新修訂的《條例》在燃氣規劃建設制度中進一步明確燃氣設施用地保障規則、燃氣設施保護范圍規則,燃氣設施建設程序和建設標準規范化。
此外,《條例》在健全燃氣規劃和建設制度方面的考量也為廣東燃氣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推進鄉村燃氣設施建設,推動管道燃氣向城郊結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延伸,支持建設安全可靠的鄉村供氣體系”,即要因地制宜,經濟性好、具備條件的地區支持使用管道燃氣,不適宜使用管道燃氣的則用好瓶裝燃氣,與廣東省燃氣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出的農村燃氣發展“因地制宜,宜管則管,宜罐則罐”的工作思路相契合。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
燃氣事業發展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要基于燃氣服務的公用事業屬性進行統一化管理,這就需要在燃氣統一經營與市場充分競爭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明確燃氣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同時針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制定了經營規則,要求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推行實名制銷售,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用戶管理等信息。
同時,《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入戶安全檢查,并對管道燃氣經營者和瓶裝燃氣經營者做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并建立檢查檔案。針對瓶裝燃氣流動大的特點,在每年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的基礎上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入戶安全檢查,實現“逢送必檢”。
為確保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等有關條款的有效落實,《條例》同時也明確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例如,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免費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未建立安全檢查檔案或者入戶安全檢查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