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現行的天然氣銷售價格是2005年制定的,標準為居民用2.2元/立方米,公服戶2.6元/立方米。記者從市物價局了解到,8月30日,省物價局公布了新出臺的《河北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對包括天然氣出廠價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城市天然氣門站價格、直供工業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城市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和城市燃氣初裝費等進行了規范。
制定和調整居民用氣價格時,應事先征得省物價局同意,再依法進行成本監審、組織價格聽證或實施聯動方案,并將成本監審及聽證會材料與調定價方案一并報省物價局審批。建立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與上游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居民用氣價格原則上一年聯動不超過一次。
既有住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應作為開發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價格,由房地產開發單位繳納,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
建立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汽油零售價格掛鉤機制,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與汽油零售價格比價關系,隨汽油零售價格調整而相應調整。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標示天然氣的品質、計價單位、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分類用戶用氣價格)、城市燃氣初裝費及政策依據等內容。企業不得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的燃燒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戶收取帶有強制性的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