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日前,為深入推進城鎮燃氣安全整治,規范我市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用戶安全檢查工作,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用戶安全檢查工作暫行規定》(修改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規定》明確,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并實施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查、檢測制度,明確安全巡查周期流程、內容以及教育培訓、勞動防護、應急救援和保障服務等內容;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入戶巡查人員的全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安全巡查責任范圍、考核標準和獎懲措施,逐級、逐崗簽訂安全巡查責任書,并定期進行監督考核。
根據《規定》,燃氣經營企業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建立聯系渠道,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加強入戶安全檢查工作。燃氣經營企業巡查人員應配備必要的檢查工具設備,以及安全檢查記錄表、反饋告知單等。
此外,還提出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用戶安全檢查周期應符合下列規定:城鎮天然氣居民用戶管道建成20年以下的(含20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用戶管道建成20年以上的,每年不少于二次安全檢查。農村天然氣居民用戶每年采暖期前必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天然氣單位用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其中餐飲場所、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等單位用戶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含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用氣檢查。對其中租房居民用戶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次送氣上門時應對用氣場所和調壓器、連接管、緊固件及燃氣燃燒器具等進行接裝前安全檢查和接裝后無泄漏檢查,向用戶發放安全告知書,并保存其簽字的安全告知書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