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某安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制度案
2024年1月,浮梁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景德鎮市某安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和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20000元。經查證,當事人聘用的充裝人員在氣瓶充裝作業中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且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浮梁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處理:對未實施充裝前后檢查的4只氣瓶全部召回,進行充裝前后檢查和手寫登記,并召開警示教育會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氣瓶充裝現場的安全檢查,以有力措施倒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高新區某五金建材經銷部涉嫌銷售不合格的調壓閥案
2024年4月10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新區某五金建材經銷部銷售不合格的調壓閥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貨值金額兩倍罰款,計人民幣400元;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40元。
經查證,高新區某五金建材經銷部銷售的調壓閥器,經抽樣檢驗,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判定為產品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處理:沒收并銷毀不合格調壓閥,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嚴厲打擊市場上的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凈化市場消費環境,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昌江區某五金店涉嫌銷售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4年4月10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昌江區某五金店銷售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貨值金額兩倍罰款,計人民幣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144元。
經查證,昌江區某五金店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抽檢,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判定為產品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處理情況:沒收并銷毀不合格調壓閥,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嚴厲打擊市場上的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凈化市場消費環境,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樂平市某灶具批發部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案
2024年4月,樂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樂平市某灶具批發部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尚未銷售的9臺燃氣灶具并銷毀;沒收違法所得364元;罰款人民幣4172.8元。
經查證,樂平市某灶具批發部銷售的9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均未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樂平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處理情況:沒收并銷毀不合規的燃氣灶具。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銷售燃氣灶具的執法檢查,以有力的措施和強力的監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樂平市沿溝某家電商場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案
2024年4月,樂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樂平市沿溝某家電商場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未銷售的5臺燃氣灶具并銷毀;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人民幣1152元。
經查證,樂平市沿溝某家電商場銷售的5臺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樂平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處理情況:沒收并銷毀不合規的燃氣灶具,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銷售燃氣灶具的執法檢查,以鐵腕措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樂平市某液化石油氣站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燃氣灶具案
2024年3月,樂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樂平市某液化石油氣站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尚未銷售的10臺燃氣灶具,予以銷毀;罰款人民幣580元。
經查證,樂平市某液化石油氣站銷售的10臺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樂平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處理情況:沒收并銷毀不合規的燃氣灶具。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燃氣灶具銷售場所的檢查頻次,以強有力的執法檢查,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