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背景和依據
隨著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和清潔能源推廣進程加快,我市天然氣需求增長較快,在用氣高峰期天然氣供給結構性、時段性、區域性矛盾突出。上游企業氣價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價格隨市場變化的幅度、頻率明顯加快,現有天然氣銷售定價機制已不適應需求。建立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可更好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及時疏導城鎮燃氣企業購銷價格矛盾,提升城鎮燃氣企業的服務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理順天然氣價格機制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23〕496號)精神,各地(州、市)要盡快建立烏魯木齊市管道天然氣氣源采購和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
二、實施天然氣氣源采購和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意義
按照國務院提出“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即管住配氣價格,放開氣源采購價、終端銷售價)的總體思路,建立氣源采購和銷售價格聯動機制,可以及時反映天然氣的商品價值和稀缺程度,有利于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利用價格杠桿引導用戶削峰填谷、錯峰用氣及樹立節約用氣、合理用氣的節約意識,以實現天然氣價格管理從政府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建機制、強監管轉變,推動我市天然氣市場良性發展。
三、出臺的程序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號)規定,該《通知》經過專家論證、公開舉行聽證會、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并履行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必要程序。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正式印發文件,并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主要內容
(一)聯動方法
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下游天然氣銷售價格(包括居民、集中供熱、工商業用氣)原則上按“實施聯動后的天然氣銷售價格=基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價格調整額+配氣價格”方式計價,實行動態同向調整,漲降同頻。
(二)聯動周期
聯動周期時間:對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設置不同價格聯動周期。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周期原則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周期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
(三)聯動啟動條件
聯動啟動條件:在聯動周期內,居民用氣氣源采購價相比上一周期跌漲12%及以上,啟動價格聯動機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上、下限為0.1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氣氣源采購價相比上一周期跌漲10%及以上,啟動價格聯動機制。
氣源采購價變動幅度未達到啟動條件時,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納入下一調價周期累加或沖抵。當氣源采購價格變化超過下限時,銷售價格按下限調整;當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變化超過上限時,銷售價格按上限調整。超過上、下限時,未調金額暫由燃氣銷售企業留存或承擔,納入下次聯動調整時累計計算(國家及自治區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價格聯動額度確定
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額=(調整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基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1-購銷差率),購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5%,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網不超過4%。
其中基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為:2022年上游供氣企業供應本市燃氣經營企業(以新燃集團為標桿企業)的加權平均購氣價格。
(五)價格聯動申報程序
在配氣價格不變的前提下,當氣源采購價格變動情況滿足啟動條件時,市發展改革委可依據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價格聯動調整申請,也可依據我市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變化情況直接啟動聯動機制,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聯動機制的相關規定制定調價方案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該政策解讀未盡事宜請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聯系12345熱線、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相關部門將認真做好政策解釋解讀工作。
解讀機關1: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咨詢科室:產品與服務價格科
聯系方式:0991-4669775
解讀機關2: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
咨詢科室:燃氣與供熱管理科
聯系方式:0991-4605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