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安全最近是島城市民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如何讓燃氣用得安心,立法層面有了答案。5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表決通過了《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條例明確了此次立法旨在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明確市、區市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條例指出,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設施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燃氣發展,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城鄉燃氣管網建設。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施管道供氣。
出于安全的考量,條例明確提出,住宅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自動切斷裝置。
在條例“對燃氣經營者不得實施的行為”中,增加了“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層建筑等場所供應瓶裝燃氣”。記者發現,針對燃氣經營者不得實施的行為共有11項,如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停業、歇業;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等。
當然燃氣安全的維護需要供需雙方的共同努力。在燃氣使用上,條例明確,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設備、氣瓶和連接管,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設備和連接管等。燃氣用戶需要改變管道燃氣用途或者擴大用氣范圍的,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者辦理手續。
燃氣經營者被要求按照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頻次,免費進行用戶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用戶。燃氣經營者應當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記錄的保存時間不少于二年。
燃氣經營者發現用戶違法安全用氣規則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氣經營者可以采取暫停供氣措施,造成損失的,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燃氣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條例也進行了明確。如燃氣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變更燃氣經營許可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機動車加氣經營者未在規定場地內對車用氣瓶加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燃氣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爆破、動用明火、開挖深基坑作業以及其他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燃氣經營者未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燃氣用戶應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建議增加燃氣經營企業及時更換燃氣設施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中增加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換老化、損壞、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設施”的規定,同時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進行維護。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個人不得實施十類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設施,盜用燃氣;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及戶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六)加熱、摔、砸氣瓶或者倒臥使用氣瓶;
(七)擅自處置氣瓶殘液;
(八)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九)轉供燃氣或者擅自改變管道燃氣用途;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