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經信委(局)、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建設局(建委、公用局、市政園林局)、規劃局(委)、交通運輸局(委)、物價局、稅務局,沿海港口局,中海福建天然氣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氣銷售福建分公司,各城市管道燃氣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印發的《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217號),提高天然氣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持續改進我省大氣環境質量,建設清新福建,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等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的實施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實施。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物價局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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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的意見》,大力推進使用天然氣清潔能源,提高天然氣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持續改進我省大氣環境質量,建設清新福建,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天然氣價格機制,在工業燃料、發電、交通和民用領域進一步擴展天然氣產業鏈,逐步將天然氣培育成為我省現代清潔能源的主體能源之一。在未來5年,全省天然氣消費量力爭保持15%以上的平均增長速度,使天然氣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例得到明顯提高。
加快推進已建成的海西天然氣一期管網和中石油西氣東輸三線福建主干線的互聯互通,加快建設海西天然氣二期管網,實現各設區市天然氣管網全覆蓋;統籌規劃建設重點縣、市的支線管網,進一步提高全省管道天然氣的供氣覆蓋面;加快推進莆田LNG接收站5#、6#罐和漳州 LNG接收站等項目建設,推進天然氣管網向第三方公平開放,打造“一張網、多氣源、互聯通”的安全保障輸配管網體系。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福建能監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結合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不斷完善燃氣發展規劃,按照“宜管則管,宜罐則罐”的原則,提高城鎮燃氣普及率。推進未實質開展管道燃氣建設項目相關縣(市)和有條件的中心鎮建設LNG氣化站和配套管網,力爭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成供氣。加快城鄉燃氣協調發展,推動燃氣公共服務均等化,實施天然氣下鄉工程,加大推廣天然氣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利用。到2020年,城市燃氣普及率達到99%,縣城及建制鎮燃氣普及率達到96%以上,新建住宅區特別是高層建筑必須同步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
在具備條件情況下,在有穩定熱、電負荷的開發區、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等適度發展熱電聯產燃氣項目;遵循以供冷供熱為主、發電為輔、就地消納、余電上網的原則,結合智能微電網等新模式,在具有冷、熱、電需求的能源負荷中心、產業和物流園區、旅游服務區、商業中心、交通樞紐、醫院、學校等有序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重點開展20蒸噸及以下燃煤燃油工業鍋爐、窯爐的天然氣替代,新建、改擴建的工業鍋爐、窯爐嚴格控制使用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氣作為燃料,鼓勵玻璃、陶瓷、建材、機電、輕紡、化工、冶金等重點工業領域天然氣替代和利用。鞏固和推進我省建陶和合成革行業“煤改氣”工程,各地新建同類項目原則上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全省各地的開發區、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等新建的集中供熱設施,鼓勵使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或改建原有燃煤集中供熱設施。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
提高天然氣在貨運物流、船舶燃料中的比重,充分發揮天然氣(尤其是LNG)車型與其它新能源車型的優勢互補作用。天然氣汽車重點發展長途客車、長途重卡,以及礦區、港區等“點對點”作業車和擺渡車,推動原裝CNG動力系統汽車銷售和重型LNG汽車代替柴油車;船舶領域鼓勵發展沿海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運輸和作業船舶。鼓勵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國道省道沿線、物流集中區等發展CNG加氣站、LNG加氣站、CNG/LNG兩用站、油氣合建站、油氣電合建站;根據市場需求和港口規劃布局,試點探索船用LNG加注站建設。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交通運輸廳、省住建廳、省發改委
做好天然氣保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推進天然氣儲氣設施建設,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明確可中斷供氣和不可中斷供氣用戶,按照中斷供氣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制定事故停氣序列表。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2020年底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日均3天用氣量的應急儲備能力目標,分層次穩步推進;鼓勵地方政府與所轄區域城市燃氣企業、不可中斷大用戶簽訂儲氣責任書,落實其儲氣主體責任,逐步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氣量5%的應急儲備能力。上游氣源企業要實現具備年供氣量10%的儲氣能力。各地應本著集約優化、合理統籌的原則,采取靈活方式實現儲氣要求,避免重復建設,增加債務風險。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省海洋漁業廳、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物價局
各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企業等在防范風險基礎上創新合作機制,拓寬投融資模式,創新和靈活運用貸款、基金、債券、租賃、證券等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天然氣設施建設運營領域融資支持。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天然氣基礎設施。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相關金融行業監管部門、省金融辦、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各地要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已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地區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供應情況,逐步擴大實施范圍,由城區擴展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限定期限改用天然氣、電或其它清潔能源。按照國家和生態環境部改革部署,分行業逐步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各地負責能源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煤炭生產、流通、使用實施嚴格監管,加強對工業、發電企業用煤監管。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工商局、福建能監辦
嚴控交通領域污染排放。強化陸上交通移動源污染防治、船舶排放控制,落實國家制定的運輸工具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單位運輸周轉量CO2排放降低要求。加強內河船舶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漁業廳、省質監局
減少供氣中間環節。對天然氣主干管網可以實現供氣的區域不得以統購統銷等名義增設供氣輸配環節,提高供氣成本。對沒有實質性管網投入或不需要提供服務的中間環節,不得另行加價,已加價的要立即取消,堅決杜絕新建管道“攔截收費”現象。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省物價局,省發改委
建立用戶自主選擇資源和供氣路徑的機制。天然氣中間供氣企業可自主選擇上游資源方和供氣路徑,降低供氣成本,在不違反價格管理相關規定情況下,氣價可由供需雙方自行商定。鼓勵工業大用戶自主選擇資源方,采取中間供氣企業代輸的直供模式,切實降低工業大用戶的用氣價格。我省天然氣上游企業應積極采購國際市場優質優價的天然氣資源,為市場提供具有競爭力的天然氣,從源頭上降低我省天然氣價格。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住建廳、省物價局、省發改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思路,加強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監管。跨設區市管道未覆蓋供氣區域,配氣價格也應納入監管,按照有關辦法核定。建立健全成本監審制度,推行配氣成本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深化非居民用氣價格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居民用氣定價機制;根據上游氣源經營主體多元化和基礎設施第三方公平接入推進進度,適時放開氣源和銷售價格;鼓勵上游氣源企業和用戶按照市場供需關系商定供氣價格。完善氣電價格聯動機制,合理疏導天然氣發電價格矛盾。
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支持現有工業企業實行燃料替換,實施“煤改氣”。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統籌有關資金對設備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貼。從本文下發日起至2020年底,各地燃氣供氣企業對工業領域新增“煤改氣”用戶,跨設區市管道已覆蓋供氣區域,管道燃氣配氣價格(視同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之差)不高于0.45元/方,跨設區市管道未覆蓋供氣區域,管道燃氣配氣價格不高于0.5元/方,各市、縣制定的配氣價格低于以上高限的,按不高于各市、縣制定的配氣價格執行。對于大型工業“煤改氣”新增用戶,鼓勵上游供氣企業和城市燃氣企業采用“門站價+配氣價格”的模式直供,進一步降低供氣價格。對從事財稅〔2009〕166號文件規定目錄內項目的“煤改氣”企業,依法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我省節能獎勵政策規定的“煤改氣”項目,享受相應的獎勵政策。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福建省稅務局
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等新建集中供熱或熱電聯產項目,以及新建大型工業項目的供熱設施使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上述新建供熱項目以及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化工項目,等同新增“煤改氣”項目,符合條件的享受同等優惠。對獨立核算的開發區、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等新建集中供熱或熱電聯產項目,使用天然氣清潔燃料的,從事財稅〔2009〕166號文件規定目錄內項目的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新建分布式能源項目,其用氣價格享受新增“煤改氣”項目同等優惠政策。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專業化的能源服務公司參與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金融機構應給予提供信貸等融資方面的支持。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物價局、省商務廳、福建省稅務局、省發改委、省經信委
(六)支持交通運輸領域使用天然氣
按照“安全規范、集約用地、方便加氣、適度超前”的原則,加快天然氣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增加城市及周邊地區、物流中心、高速公路和交通干道的CNG、LNG加氣站數量,根據市場需求推動港口碼頭CNG、LNG加氣(注)站建設。檢測部門應為用戶的車載氣瓶、船用氣罐檢測提供方便,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市場需求積極指導和規范近海船舶LNG加注設施建設。支持有條件的交通運輸企業建設自備加氣站。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省質監局、相關船舶檢驗單位
(七)保障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各地市應將天然氣管道設施(場站)、應急儲氣設施、加氣(注)站項目布局納入當地能源及相關行業規劃,并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規劃的銜接。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天然氣管道設施(場站)、應急儲氣設施、加氣(注)站項目用地計劃指標予以優先保障,屬于省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由省級統籌。采用多種方式供應天然氣設施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地;對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有償方式供地。鼓勵盤活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天然氣設施項目。加氣(注)站選址確有困難時,除商業服務網點用地外,允許利用公用設施、工業、公共交通、物流用地作為站址。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國土廳、省住建廳
——閩經信石化〔2018〕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