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孟令華報道)8月28日,記者從市物價局獲悉,自9月1日零時抄見氣量起,我市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銷售價格。
居民生活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福利機構用氣等(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配氣價格此次仍不作調整。
工業、商業和公福天然氣銷售價格由3.06元/立方米(含稅,含0.06元價格調節基金)調整為3.46元/立方米(含稅,含0.06元價格調節基金);工業、商業、公福天然氣轉供批發價格由2.61元/立方米(含稅,含0.06元價格調節基金)調整為3.01元/立方米(含稅,含0.06元價格調節基金)。
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由4.33元/立方米(含稅,含0.40元價格調節基金)調整為4.73元/立方米(含稅,含0.35元價格調節基金);車用天然氣轉供批發價格由3.29元/立方米(含稅,含0.40元價格調節基金)調整為3.64元/立方米(含稅,含0.35元價格調節基金);加氣母站橇車批發價格由3.59元/立方米(含稅,含0.40元價格調節基金)調整為3.94元/立方米(含稅,含0.35元價格調節基金)。
通過交通主管部門注冊備案的城市客運出租汽車、城市公交車輛和農村交通客運車輛,繼續享受免征價格調節基金的優惠政策,由3.93元/立方米(含稅)調整為4.33元/立方米(含稅)。同時,取消車用天然氣每立方米0.051元的價格調節基金補貼。
另外,各縣(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設立公益性車輛專供加氣站,實行“定點定機”加氣管理運營模式,確保價格調節基金定額抵扣補償制度的順利實施。
價格調節基金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管道運輸天然氣批發經營企業使用財政非稅收發票予以征收,實行“專戶專存,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天然氣經營企業收入。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征、緩征和免征價格調節基金,一經發現將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依法給予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