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發辦法的背景和依據
2017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城鎮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制定配氣價格管理和定價成本監審規則。我委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結合我省城鎮管道燃氣企業營運實際情況和定價機制,研究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對配氣定價成本構成、配氣定價成本核定、銷售定價成本構成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二、明確城鎮管道燃氣的范圍。辦法將我省城鎮管道燃氣定義為通過城鎮燃氣管網(除由省規劃的納入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的天然氣主干管網和跨地級以上市輸氣管網以外的管網)供給用戶使用的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它氣體燃料。
三、明確配氣定價成本的構成與歸集。辦法規定,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費指與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運行維護費指管道配氣服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根據城鎮管道燃氣定價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不考慮財務費用。
四、細化成本核定的具體標準。本辦法及《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對構成和影響價格成本變化的主要指標,如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合理超前建設率等均明確了具體核定標準,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也作了明確規定。
五、明確共用成本的分攤方法。辦法中關于共同成本和費用分攤的規定,都與國家要求一致。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經營者生產經營多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推共同發生的費用。我省大部分管道燃氣企業除了燃氣配氣和銷售業務外,還有工程施工及安裝、燃氣具銷售等其他業務,在單獨核算其他業務的收入和成本的基礎上,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六、與定價形式保持一致。明確有效配氣量的定義及范圍;供銷差率(含損耗)按照《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最高不超過4%;規定按配氣定價總成本除以有效配氣量計算確定單位配氣定價成本。
七、明確銷售定價成本構成。規定城鎮管道燃氣銷售定價成本由依照本辦法核定的配氣定價成本和按照有關氣源價格規定核定的氣源成本構成。根據我省定價目錄和成本監審目錄,城鎮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需要開展成本監審。按照《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考慮到兩個辦法之間互相銜接及行政效率,辦法規定城鎮管道燃氣銷售定價成本監審結合行業特點,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