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5日,吐魯番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制定吐魯番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調整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吐市發改規〔2024〕2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燃氣經營企業: 為健全完善天然氣價格機制,疏導天然氣供需矛盾,引導居民節約用氣,促進天然氣資源合理利用,保障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理順天然氣價格機制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23〕496號)、《關于加快推進供氣供熱供水價格改革的通知》(新發改價綜〔2024〕62號)要求,通過履行成本監審、公開征求意見、價格聽證等程序,已經第二屆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制定吐魯番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調整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氣配氣價格 根據《自治區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管道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結合配氣成本監審情況,核定我市管道燃氣綜合配氣價格0.4390元/方。經合理分攤成本,核定各類用戶分類配氣價格如下: (一)居民用氣:0.2806元/方; (二)集中采暖用氣:0.3655元/方; (三)商業、服務業用氣:0.4781元/方。 二、調整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 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結合上游氣源加權平均購進價格及分類配氣價格核定情況,對我市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如下調整: (一)居民用氣:由1.3-1.33元/方統一調整為1.46元/方。 執行范圍包括:城鎮居民生活用氣(含獨立壁掛爐采暖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用氣。 (二)集中供熱用氣:由1.68元/方調整為1.80元/方。 (三)商業、服務業用氣:由2.27元/方調整為2.43元/方。 (四)槽車配送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各鄉鎮通過槽車配送至加氣站后再供應至終端用戶(且用戶數量較少)的用氣,由各區縣在核實燃氣企業購氣價格基礎上,參照吐魯番市分類用戶配氣價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氣價格,形成終端用氣銷售價格。 三、同步實施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氣實施階梯氣價,用氣量設置為三檔,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對應的分檔氣價比為1:1.2:1.5。 第一階梯氣價:居民炊事熱水用氣量為0-350(含)方/戶·年、獨立壁掛爐采暖用氣量為0-2000(含)方/戶·年,執行價格為基礎氣價,即1.46元/方。 第二階梯氣價:居民炊事熱水用氣量為350-420(含)方/戶·年、獨立壁掛爐采暖用氣量為2000-2800(含)方/戶·年,執行價格為基礎氣價的1.2倍,即1.75元/方。 第三階梯氣價:居民炊事熱水用氣量為420方以上/戶·年、獨立壁掛爐采暖用氣量為2800方以上/戶·年,執行價格為基礎氣價的1.5倍,即2.19元/方。 對于壁掛爐采暖用氣和炊事熱水用氣未做分表計量的居民用戶,其分檔氣量由居民炊事熱水用氣分檔氣量和獨立壁掛爐采暖用氣分檔氣量合計構成。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精神,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包括學校教學、學生生活用氣和養老、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用氣)氣價水平按居民用氣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1.61元/方執行。 居民用氣階梯氣價以“年”為執行繳費周期,購氣量(用氣量)額度在繳費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委印發的天然氣價格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其中明確提出:
1、結合配氣成本監審情況,核定我市管道燃氣綜合配氣價格0.4390元/方。經合理分攤成本,核定各類用戶分類配氣價格如下:
(一)居民用氣:0.2806元/方;
(二)集中采暖用氣:0.3655元/方;
(三)商業、服務業用氣:0.4781元/方。
2、結合上游氣源加權平均購進價格及分類配氣價格核定情況,對我市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如下調整:
(一)居民用氣:由1.3-1.33元/方統一調整為1.46元/方。
執行范圍包括:城鎮居民生活用氣(含獨立壁掛爐采暖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用氣。
(二)集中供熱用氣:由1.68元/方調整為1.80元/方。
(三)商業、服務業用氣:由2.27元/方調整為2.43元/方。
(四)槽車配送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
吐魯番市古洲燃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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